2026 年 3 月 6日晚21时,越南富寿省春浪社平川工业园区。
一辆牌照为 37-X5、尾号 7988 的摩托车,撞倒了正由同事陪同、步行前往宿舍的中国工程师符必江。左小腿受伤,人当即倒地。这一撞,发生在他落地河内的第二天晚上。
7月 10 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一份编号为〔2026〕184537 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心理由只有一条:申请人无法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从躺在越南医院的病床上,到在惠州姐姐家养伤不能行走期间收到东莞人社局的文书,符必江的工伤认定之路,卡在了一纸他在异国他乡怎么也开不出来的文书上。
公司派去的人,落地不到20小时就出了事
时间倒回 4个月之前。
东莞市沃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 PB240 沃尔玛 OEM 项目进入 PVT 试产阶段。内部邮件写得明白:NPI 测试工程师符工,与 DQE 李某某(已提前奔赴越南)一同赴越南现场支援,SMT 部分远程对接即可。
2 月 26 日,公司项目群里,吴某某 @邱某某、田某某:“PB240 PVT 试产订单已经抛单,按客户 3 月 5 日齐料,3 月 10 日内部贴片完的计划,国内过去的人员是否可以 3 月 6 日到越南?” 紧接着,一条 @李某某、@符必江:“按 3 月 5 日左右到越南安排。”
3 月 2 日,田某某私信符必江:“买 3 月 5 日机票,抓紧了,找肖某某,赶紧定下来。”
当天夜里,票务肖某某出票:深圳航空 ZH107,3 月 5 日 23:50 深圳 T 航站楼起飞,3 月 6 日 01:10 抵达河内,票价 1030 元加保险 30 元,票号 4795001118015。乘客栏里写着 FU/BIJIANG。
3 月 6 日凌晨 1 时 55 分,落地后的符必江在接机群里 @越南方阮某某:“你好,我马上下飞机了。”2 时 56 分,他发回一张机场 07 号门的照片:“我在 07 这个位置。”3 时 02 分,他又问:“是几号宿舍?”
公司派车把他送到了 4 号宿舍。当天晚上,他就睡在 4 号宿舍 203 房间,一觉睡到第二天。
21 点的那条下班路
当地时间3 月 6日上午 8 时许,人事刘女士发现符必江没有到岗,发来信息给他安排 1 号宿舍——1 号宿舍离公司近,这份工作经常加班,住得近可以步行上下班。符必江服从安排,提着行李来到公司,把行李放进办公室,便开始调试设备,一直加班到晚上 8 时 50 分左右。
此前,他从未去过 1 号宿舍。当晚 21 时许,甘工(甘某某)带他一起步行前往 1 号宿舍,行至平川工业园区消防队对面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
群聊记录定格在当地时间 21 时 23 分。甘某某发出一张摩托车尾部照片,牌照清晰可辨:37-X5,7988。他配了三个字:“这个车。”
田某某在群里追问:“摩托车司机电话号码?”“ 人脸拍照。”几分钟后,甘某某发起语音通话。挂断后,田某某打出一行字:“ 符工蛮严重。”
21时 29 分,田某某问:“到了医院吗?” 甘某某发回一张病床照片:一只脚裸露在外,明显肿胀变形;另一只脚还套着黑色袜子。群里有人回了两个字:“错位了。” 田某某说:“可能骨折,先住院。”
甘某某语音转出来的文字,道出了新的难处:“这家医院不接收外国人,我们要到专门给外国人治病的那种医院。”
符必江先被就近送往附近医院,医生表示不收外国人,随即转往河内 108 军队医院。
决定书上记载的就诊脉络是:符必江当晚被送往河内 108 军队医院诊治;2026 年 5 月 7 日转入东莞市中医院,诊断结论为 —— 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在 108 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左胫腓骨下段三分之一粉碎性骨折,3 月 6 日进行了钢板内固定手术。
开不出来的那张纸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与摩托车一方进行了协商,也向当地公安报了案。
可接下来的取证,每一步都走不动。
符必江一方托人在富寿省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答复:开不了。问能不能出个情况说明?答复:之前说不开,现在更开不了。再问报案回执?答复:当地没有这种东西。
理由只有一句:这不是第一现场。
微信聊天记录里,越南方协助处理的人一字一句地回复:“责任认定书,这边公安说开不了。”“ 开情况说明呢?—— 开不了。”“报案这个,他们说不是第一现场,安排安排不了。”“ 我让拿回执,他们说他们这边是没有的。”
4 月 10 日,中国驻越南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编号 LS/374/2026 的照会,致越南富寿省公安交警处。照会写明:中国公民符必江,男,1987 年 9 月 23 日生,护照号 EP9159959,因 3 月 6 日晚在春浪社发生交通事故,现需回国办理保险手续,请越方依据越南法律出具交通事故发生确认书、民事责任认定书或类似文件。
盖着领事部鲜红印章的照会发出去了。那张纸,最终还是没有开出来。
一条被条文卡住的维权路
4 月 14 日,东莞市沃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为符必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7 月 10 日,东莞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不予认定。
决定书上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 符必江是在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依法须符合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这一情形;而要证明这一点,必须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拿不出这纸文书,便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也不符合第十条所列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于是,一个人在境外为公司出差、下班回宿舍的路上被撞成骨折,治疗记录、票据、使馆照会、聊天记录俱全,唯独缺了一份由异国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工伤这扇门,便在他面前关上了。
决定书末尾写着救济途径:60 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符必江的伤还在恢复。那条从越南工厂到宿舍、不过数百米的下班路,他走过去了,却没能走回工伤认定的制度框架里。
走出国门的中国劳动者,不该因为国境线另一端的一纸文书开不出来,就失去应有的保障。条文是冷的,制度是有温度的;立法的初衷,从来不是把真正在异国他乡为企业打拼、为任务负伤的劳动者挡在门外。跨境履职的伤亡,理应有一条与国情相衔接的认定通道,让每一个走出去的人,都走得安心、伤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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