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广东丰顺县丰良镇璜溪村大塘山林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6.0532公顷。这场火灾,将一名普通人彭林新卷入法律漩涡。2024年6月,丰顺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彭林新有期徒刑八个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已生效,但在他看来,真相远没有法院认定的那么简单。
两个半小时的空白
当天上午9时许,彭林新与三位亲人上山扫墓。按习俗点燃香烛、烧纸钱、燃放两只“五彩礼炮”。扫墓结束后,彭林新踩灭纸钱明火,用矿泉水淋湿灰烬,停留约十分钟确认无明火,并将礼炮底座带下山。上午10时11分,亲人接到电话——此时他们已到山下。
火灾被发现的时间是当天12时30分左右。从彭林新离开到火烟被人发现,间隔两个半小时以上。
“如果是礼炮火星立即引燃杂草,火应该在短时间内烧起来,不可能潜伏两个半小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更让人疑惑的是起火方向:被过火的林木树干朝山顶一面烧得更焦,表明火是从山顶向下蔓延,而彭林新燃放礼炮的位置在坟墓坟堂,并非山顶。
那天山上不止一家人在活动
法院认定“只有彭林新一家在活动”的前提,彭林新一方认为并不成立。
割草的村民:证人邹某助在距墓地约100米处割草至11时,其有吸烟习惯。当时,当地已经半年没有下雨,一个吸烟者在干燥的林区待了近一小时,烟蒂是否可能引燃杂草?侦查机关未给出排除结论。
其他坟墓:过火范围内有多处坟墓,是否逐一排查了有无他人上坟用火?更何况当地已经半年多没有彭林新一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打烟花的声音”:有村民反映当天10时许听到类似烟花响声,来源是否一定是彭林新?附近村落是否有人也在祭祖?这些问题均未查清。
两份“铁证”的法律争议
定彭林新罪的主要是两份证据:《森林火灾核查报告》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彭林新一方认为两份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
《森林火灾核查报告》:由广东荣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但该公司及核查人员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公司持有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与“司法鉴定资质”是两回事。此外,报告由镇政府委托,镇政府并非法定侦查或调查主体。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是越权认定起火原因——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起火原因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森林公安无权直接认定;二是笔录中包含“由此可确定起火原因是礼炮纸质发射物带火星”的主观推断,违反勘验笔录应客观记录的规定;三是勘验期间未进行现场访问,程序违法;四是火势蔓延方向描述自相矛盾。
“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客观归罪?
二审法院认定彭林新“忽略了燃放的礼炮弹射出的火星仍能致燃,主观上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彭林新一方反驳:法律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彭林新踩灭了明火、淋了水、停留观察十分钟、带走了礼炮底座——他已做到一个普通人所能做的谨慎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可能“已经预见”两个多小时后会发生火灾?这不是“过于自信”,而是客观归罪。
合理怀疑未被排除
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只要有一个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彭林新的案子里至少有三个合理怀疑:邹某助的烟蒂可能引燃杂草;当天可能有其他人员进入林区活动;过火范围内其他坟墓未逐一排查。但这些怀疑在法院判决中被以“理由不足”一笔带过。
申诉之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彭林新目前正在依法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并对火灾真实起因重新调查。
彭林新并非不愿为山林损失负责。他说:“如果法院能公正查明火确实是我引发的,我认罪,我接受惩罚。但火不是我引发的。”
这起案件提出的深层问题是:当行为与火灾之间有两个半小时的时间差,当起火点与用火点方向不一致,当关键证据存在法律瑕疵,当合理怀疑未被排除——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毫无悬念地认定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