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张某勇失职渎职、违规执业行为我叫张军香,女,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深路西乡段尖岗山名苑B8栋07室。身份证441424******3521。是(2022)粤03民初7510号案(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本案一审代理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张某勇。
被举报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张某勇在接受本案委托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代理协议》规定,因其曾代理过原告吴锦青其他案件,不排除与原告有利益关系而互相串通陷害委托人的事实,故在庭审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规执业等行为,没有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涉嫌和对方当事人串通并故意遗漏核心证据,对关键证据未充分质证,没有提出合法有效的抗辩意见。(图一,吴锦青亲笔书写的无条件赠与承诺)

图一:吴锦青亲笔书写的无条件赠与承诺
更为不可理解的是,一审开庭时法院及律师均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庭,也未及时告知质证情况,没提交质证中提及的需提交材料,且一审法院仅有质证笔录,无完整庭审笔录,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由于以上原因,直接导致一审判决出现根本性错误,判令本人反还原告吴锦青7513万元,造成本人巨额财产损失及严重身心伤害。
导致本案错判的一个关键证据原告吴锦青亲笔写给本人的承诺信,两份《无条件赠与材料》,明确载明“赠与你的财物是我个人资产一小部分 ”“不结婚绝不退回,结婚也是婚前财产”,作为本案核心胜诉证据,结合一审质证笔录,吴锦青在质证中虽否认写过该赠与承诺,但是我有实实在在的原始证据,完全可以申请笔记鉴定,且质证中吴锦青自认与本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向我大额转账的事实,该证据可直接推翻其“不当得利”的诉讼主张,但是,作为我的代理人张某勇却未将这一核心证据提交给一审法院,也未在质证中出示、质证,刻意遗漏该关键证据,导致一审法院对赠与事实完全未予认定,作出错误判决。
还有我向代理律师张某勇全面提供了多项向吴锦青的代付、回转、代偿债务款项等相关证据(共计约6900余万元),其中,代付王宁波138万元股权转让款,向吴锦青本人转账10779992元,代付梅州疫情捐款20万元,代付吴锦青儿子吴嘉洋购车款5万美元;吴锦青利用本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约1500万元等,包括上述部分款项,本人向吴锦青指定第三方转账3700多万的银行流水。代理律师张某勇均没有进行整理核实,且未明确说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导致一审法院对该部分项关键款项完全未予审查,未予抵扣。(图二,部分各项代付、回转和消费的证据)

图二:部分各项代付、回转和消费的证据
吴锦青谎称在内地无银行账户,本人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吴锦青在内地有多家银行开户信息,例如建行卡号6217007200065826128,本人也向其提供了向吴锦青各内地银行账户转账的流水。(图三,部分张军香向吴锦青转账明细)但是,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张某勇未收集该账户的开户和交易记录,未在质证中提交该证据反驳吴锦青的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采信了吴锦青不实主张,进一步加剧了裁判不公。

图三:部分张军香向吴锦青转账明细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张某勇的行为,已完全丧失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局,律师协会及检察机关、纪监部门严查和处理,以还当事人的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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