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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银行伪造签名骗取贷款,法院法官“神助攻”超额执行?当事人朱女士实名控诉司法不公

时间:2026年5月28日

近日,深圳市居民朱女士,实名举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山支行(下称 “工行珠海南山支行”) 伪造其签名签订 2000 万元《最高额担保合同》,全程未面签、未核实,合同涉嫌完全无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南门支行(下称 “工行韶关南门支行”)默许其前夫郭某伪造朱女士签名订立多份担保合同,并违规办理了夫妻房产的抵押登记,恶意与其前夫串通,抽逃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银行违法放贷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朱女士在民事案件经历了5个程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明,法庭没有审理朱女士是否追认伪造朱女士签名的抵押担保合同,以行政抵押未被撤销为由,判决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朱女士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超额执行,遂委托律师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监督,三年多过去,承办法官压着案件,对朱女士应还款以及执行到的财产,实现的债权等,不在裁定书做确认。

朱女士在毫不知情、未获任何一份担保合同、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被判决背负数千万元巨额担保债务,且在被超额执行情况下,法院违反程序对朱女士执行异议申请不做答复。维权之路层层受阻,司法与金融监管底线形同虚设!

一、伪造签名铁证如山,三份担保合同涉嫌伪造,银行涉嫌违法放贷

1. 司法鉴定实锤:3 处签名系伪造,朱女士全程不知情

经权威司法鉴定确认:工行珠海南山支行出现 1 份2000万元《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市南门支行 2 份。一份是29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份是5000万元《最高额担保合同》,共计 3 份涉及朱女士的担保 / 抵押文件签名、指模均系伪造,并非朱女士签署、捺印,其对涉案贷款、担保、抵押事宜自始至终完全不知情,更未作出任何担保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二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无论是工行珠海市南山支行,还是工行韶关市南门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履行面签义务、未核实签名真实性、明知签名系伪造仍默许通过,严重违反法定审查义务,涉案担保合同依法应认定全部无效。

2. 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抵押,银行恶意配合抽逃婚后资产

涉案抵押房产系朱女士与郭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抵押的,抵押行为无效。

工行韶关南门支行明知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知朱女士未同意、明知签名系伪造,仍违规办理抵押登记,配合郭某将全部房产抵押套现,恶意转移、抽逃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朱女士合法财产权益。

3. 7900 万元天价担保额度,银行涉嫌提交虚假证据、虚假陈述

涉案韶关两份保证合同,合计担保额度高达 7900 万元,工行韶关南门支行向法庭提交 2 份伪造朱女士签名的担保合同原件、1 份伪造《委托支付协议》复印件、银行职员2 份虚假陈述,刻意隐瞒抵押合同中朱女士签名被伪造的事实,误导司法裁判;朱女士至今未收到任何一份担保合同原件。一审时,工行向法庭申请公告送达,朱女士缺席一审,丧失抗辩权利。

二、放贷流程严重违法,1100 万元放款蹊跷,涉嫌国有资产巨额流失

一) 1100 万元放款疑点重重,用途虚假、支付凭证缺失

涉案 1100 万元贷款(0069 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存在七大核心疑点,足以证明放款虚假、流程违法:

  1. 疑点1、债务人当庭否认收款:惠州市中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明确否认收到该笔 1100 万元款项,亦否认委托银行向第三方支付。

  2. 疑点2、交易背景完全虚假:债务人主营服装业务,贷款用途为 “支付运动服货款”,却被支付给建材类案外人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用途严重违规。

  3. 疑点3、关键证据后补伪造:2015 年债权转让时无《委托支付协议》,2020 年案件重审阶段突然出现该协议,来源不明、形成时间反常,涉嫌事后伪造补件。

  4. 疑点4、证人证词反常矛盾:债务人、担保人郭某推翻此前全部庭审证词,主动向原告提交不利于自身的新证据,违背正常诉讼逻辑,存在串通嫌疑。

  5. 疑点5、撤诉行为不合常理:珠海融易公司无故撤销对关键连带担保人李某的起诉,未取得其他担保人同意,直接加重朱女士担保责任,唯一合理解释为掩盖虚假放款黑幕。

  6. 疑点6、司法鉴定被违法驳回:朱女士当庭申请对《委托支付协议》制作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法庭既不启动鉴定,也不出具书面驳回裁定,关键证据未经合法质证即采信。

  7. 疑点7、违反监管强制规定:工行韶关南门支行未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受托支付、用途核查、资料留存,放贷流程全环节违规。

二)工行韶关南门支行放贷与担保全流程违法

工行韶关南门支行在涉案 4450 万元贷款业务中,存在系统性违法违规:

  1. 担保文件批量伪造:2013 年 003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2 年《抵(质)押声明书》上朱女士签名与指模均为伪造,银行未面签、未核实。

  2. 抵押登记违规办理:明知案涉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朱女士真实同意,仅凭伪造文件完成抵押登记。

  3. 证据提交虚假违规:向法庭提交伪造的担保合同、后补的支付凭证、银行职员虚假证言,刻意隐瞒关键事实,误导法院裁判。

  4. 债权转让隐瞒瑕疵:将存在伪造签名、虚假担保、违规放款的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未披露重大权利瑕疵。

  5. 放弃主债务人财产执行:明知郭某名下有足额可执行财产,长期不查封、不处置,刻意将风险与债务转嫁给无辜的朱女士。

(三)工行珠海南山支行放贷与担保全流程违法

工行珠海南山支行涉案业务与韶关支行系同一套路、同一手法,违法事实清晰:

  1. 伪造高额担保合同:伪造朱女士签名签订 2000 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未履行面谈面签、身份核实、权属审查义务。

  2. 生效判决已确认无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已直接免除朱女士担保责任,明确合同签名系伪造、担保行为无效。

  3. 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持伪造合同起诉并申请执行,侵害朱女士财产权益,珠海中院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 流程违规高度雷同:未核实签名、未面签、未审核共有人意见、未审查真实贸易背景,属于跨区域、跨支行的惯常性违规操作。

(四) 国有资产巨额流失,处置与放贷环节层层掏空

工行韶关南门支行将涉案 4450 万元债权以极低价格打包处置,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流失路径清晰:

  1. 低价转让,损失率超 90%:本金 4450 万元及利息的债权,仅以约 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本金损失超 4000 万元,国有资产巨量流失。

  2. 违规放贷埋下祸根:银行未执行贷款三查、默许伪造文件、违规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直接导致债权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不良。

  3. 恶意拖延处置优质资产:2012 年起郭某名下有足额房产可供执行,银行故意拖延至 2014 年完成全部虚假抵押后才启动程序,丧失回收机会。

  4. 放弃追偿,选择性执行:对实际用款人、主债务人郭某及其他多名连带担保人不执行、不追责,仅针对无过错、未受益的朱女士强制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无法追偿。

  5. 虚假文件掩盖损失:通过伪造担保合同、后补支付凭证、虚假陈述等方式,掩盖违法放贷、资产流失的事实,逃避内部追责与外部监管。

三、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法官违规计算本息、拒不答复异议、违规终本

1. 拒不按生效判决计算本息罚息

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终415号生效判决书,朱女士的利息计算截止日应为判决生效之日(2021年5月6日),且利率标准明确。然而,黄某霄法官在执行裁定书中,无视判决书的明文规定,采纳申请执行人单方制作的、利率高达9.45%-12.6%(为原利率1.5倍)的计算表,且将利息计算至2023年。这直接导致执行金额虚高,严重侵害了朱女士的合法权益。

2. 终本裁定违法,拒不确认已还款金额、长达 3 年不答复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终本执行须穷尽财产调查、告知当事人、载明执行情况与已实现债权金额。

根据核算,朱女士仅需承担20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总额约3222万余元。然而,法院通过拍卖朱女士与郭某共有的房产(朱女士占55%份额),朱女士个人财产被执行款高达3900万元。其中法院执行2900万元抵押款,依据原审民事判决证据,即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只能用于清偿1100万元债务,朱女士与其他担保人只需承担950万元债务。终本裁定书未依法确认担保人已还款金额,超额执行后朱女士连续 3 年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退还多扣划的款项。但黄某霄法官不仅不予退还,甚至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拒不作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或支持,严重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3. 税费证据隐匿、退税异常,涉嫌违规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了朱女士名下高达700多万元的税费。当朱女士委托律师要求查阅这笔巨额税费的计算依据和缴款凭证时,黄某霄法官却直接拒绝,甚至不允许律师阅卷。更蹊跷的是,执行申请人融易公司明明没有交税,卷宗中却出现了该公司的“退税记录”;执行申请人未依法缴税,却出现异常退税记录,执行款项管理、税费核算涉嫌严重违规。

四、实名举报诉求

朱女士现就工行韶关南门支行、工行珠海南山支行及相关责任人、执行法院相关人员,提出以下实名举报与合法诉求:

  1. 请求相关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全面核查涉案珠海 2000 万元、韶关 2900 万元、5000 万元三份担保及抵押合同的签署真实性、程序合法性与法律效力,依法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2. 彻查工行韶关南门支行、工行珠海南山支行伪造签名、违规放贷、恶意执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3. 纠正执行程序违法,依法按生效判决重新计算本息,书面答复执行异议,撤销违法终本裁定;重新出具规范终本裁定书,依法载明需执行金额、已执行金额、已实现债权、超额执行等关键事实;返还超额执行部分。

  4. 彻查 1100 万元违规放款、4450 万元巨额债务违规发放,且在郭某名下有价值2900万元的抵押房产及 7 名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情况下,却以 400 万元低价处置债权的内幕,彻查融易公司违法撤诉、包庇关键担保人李某的黑幕,挽回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5. 严查法官黄某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针对其在执行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办案、隐瞒证据及与执行人郭某和执行申请人恶意串通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公开执行明细,还当事人一个明白:要求法院公开700多万元税费的计算依据及去向,明确朱女士已履行的债务金额,消除因法官违规操作导致的巨额损失。

五、法律依据与正义呼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银行对担保、抵押负有法定严格审查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损失产生的,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六百八十二条: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伪造签名的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本裁定必须载明已执行金额、穷尽调查、书面告知,严禁违法终本、拒不答复异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签名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立案追诉。

朱女士恳请金融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上级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严查银行伪造签名、违规放贷、恶意串通、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纠正执行程序违法,维护司法公正与金融秩序,还无辜公民清白!

注:本文根据当事人朱女士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法院文书、银行凭证、文档资料及其陈述等整理撰写,本文不针对任何个人、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旨在反映当事人诉求与案件相关疑点;相关事实与诉求以官方最终核查、裁判结果为准。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6320931321212296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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